如何加强自动灭火系统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维保必须落实自动灭火系统检查维护的管理职责,确保在用的自动灭火系统完好有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自动灭火系统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自动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要建立自动灭火系统 的检查维护管理档案,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并对自动灭火系统的维护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二、 各自动灭火系统使用单位要对在用自动灭火系统每满12个月或经检查属于不合格的 自动灭火系统一律送专业自动灭火系统维修
厂进行维修,维修结果要有详实的记录,对于过期未送专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自动灭火系统一律禁止使用。
三、 各自动灭火系统使用单位要将自动灭火系统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并 应有防护措施,不得入团在阳光曝晒或阴暗潮湿的地方。应对全体职工加强培训,做到自动灭火系统操作使用应知应会。
四、 各自动灭火系统使用、维修单位要严格执行《自动灭火系统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使用单位对废弃的,不能再使用的自动灭火系统统一送专业维修厂,不得擅自处理。专业自动灭火系统维修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各自动灭火系统使用单位一律禁止使用手提贮气 瓶式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各自动灭火系统维修厂对手提贮气瓶式干粉自动灭火系统一律不再维修,作报废处理。